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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E給水管材、管件寄存、搬運和運輸時,不得曝曬和雨淋;不得與油類、酸、咸等其它化學物質(zhì)接觸。PE給水管材、管件從消費到運用之間的寄存期不宜超越一年。料驗收接納管材、管件必需停止驗收。
先驗收產(chǎn)品運用闡明書、產(chǎn)品合格證、質(zhì)量保證書和各項性能檢驗驗收報告等有關材料。 驗收管材、管件時,應在同一批中抽樣,并按現(xiàn)行國度規(guī)范《給水用(PE)聚乙烯材》停止規(guī)格尺寸和外觀性能檢查,必要時宜停止全面測試。
寄存PE給水管材、管件應該寄存在通風良好、溫度不超越40℃的庫房或簡易的棚內(nèi)。管材應程度堆放在平整的支撐物或空中上。堆放的高度不宜超越1.5米,當管材捆扎成1mx1m的方捆,并且兩側(cè)加支撐維護時,堆放高度可恰當進步,但不宜超越3m,管件應逐層疊放劃一,應確保不倒塌,并且便于拿取和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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